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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档案丢失侵权要求赔偿起诉,法院认为属于劳动纠纷。后走仲裁,结果为被告的上级管理单位和我有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后我起诉到法院,被告单位不承认有我这个人,自然没有我的档案。二审中院以我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现此事已经过4年,但发现新证据,我的档案在被告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保存。随他们还是不承认,但我有档案馆出具的凭据和新的证人可以证明。 现我想知道我该如何操作,本人失业多年,此省级事业单位不开除也不通知我上班,当初以放假为名骗我离开。我的名额很有可能被他人利用。且他们为给我办理社保。请给我一点建议吧。非常感谢!

其他 2017-11-01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除了调解和诉讼之外,我国还设立了仲裁程序,且对于劳动争议来说仲裁是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   劳动纠纷起诉必须要在劳动仲裁裁决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 以有新证据为依据,申请再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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