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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夫妻双方的财产方面,不论帐户内的存款是否是借贷的也

离婚 2008-09-13 11:2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律师大人: 我婚后与爱人及小叔子三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经过公证;我夫妻共占50%产权份额,小叔子占50%,我夫妻持主证,小叔子持副证。后来我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后,我于05年起诉离婚但首次被法院驳回。06年6月我爱人一家恶意串通以该房所有权纠纷诉到法院,我得知后立即向法官递交第三人追加申请和相关证据但屡次被法官拒收,我又用快递寄给法官也经她签收后,还是拒不追加我为第三人。06年10月法官让我到庭却让我坐旁听席上,审理中原被告突然离开,法官单独对我进行反复诱导迫使我签笔录,法官在我不知情下居然作出调解协议并已生效-房子判给男方父母了。但产权证上还是我爱人和小叔的名。请问我该怎么办?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书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 婚后的债务做为共同生产所需,又没有特别约定的,为共同债务。
  • 是的。财产归财产,债务归债务!
  •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书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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