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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约定是一年期限,月房租是2500元,交押金5000元,租金半年一付,上半年租金已付。但我因为个人工作原因只租了半年,下半年不租了。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并应无条件赔付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2500元。备注中还有一条约定是:乙方租赁期不满合约约定的时间,已付租金不退还,(押金5000元)。 我的问题是:房东说根据签订的租房合同押金5000元不退,还要让我再赔付2500元违约金。这个要求对不对? 另外:我已提前交付完一年的房屋物业管理费和电视收视费,这个费用房东是不是要把下半年的退还给我。(租赁期间的水电费我已全部结清)

物业管理合同 2010-04-02 1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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