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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公司给我的工作期限界定是:“先试两个月吧。”(此处不是试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本条,公司与我约定的期限为两个月,而无具体的其他工作期限约定。如果说仅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不存在试用期的说法。 这是正确的理解吗?

仲裁 2010-04-02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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