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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各位律师,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1、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2、房屋征收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 2010-04-02 15: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房屋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程序。   一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是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是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是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关于征收补偿。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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