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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公开竞买,取得土地一块.该国有土地竞拍后,我公司作为竞买人已经将竞买价款交付,国土局给我们发放了国有土地证书,但没拆除上面原来的违法建筑,也就是说没有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致使我公司无法进行后续开发.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其他 2010-04-03 1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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