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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6年从上海总部调入嘉兴一家学校,此学校是由上海一家集团公司在嘉兴开设,我于06年3月从总部调入学校工作.后至2008年7月,学校经营不好,既将倒闭.那时托欠了我的工资款是9600元.应得奖金17400元后总部来人处理此事.答应补偿我的工资让我和另一位从上海调入的同事将学校办下去.我同意后,总公司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本应发给我的工资9600元扣除了一半做为学校的重新运作资金.而我应得的奖金则是一分不给. 到了09年的六月.由于学校的资金紧张,另一位同事也离开学校,学校只余我一人,现在我一个维持学校的运作.学校所有的运营费用均由我个人垫付.至今为止,学校已托欠我十余月的工资.共计55000元,和我应该报销的费用达60000余元.而且总公司从08年的年底至今就没有和我鉴过劳动合同.没有交纳过三金.学校也没有给我承包.并将学校所有的公章和资质全部收走. 所以,我想问一下,除了我要求要回我应得的工资和其它应付给我的款项外,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

诉讼 2010-04-07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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