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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超生一孩,被其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某县A镇人民政府征收了社会抚养费2500元,周某已经履行了义务, A镇人民政府也认可了**的终结,并且时限已经届满。事后,周某现居住地该县B镇人民政府就同一事实,运用同一法规再次对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提起行政诉讼,B镇人民政府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冻结周某银行资金70000元。周某通过申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县人民法院错误的行政裁定。 B镇人民政府出于报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上级有权机关同时撤销了A、B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周某重新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虽然A镇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受益性行为不是相对人的过错,具体行政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已执行完毕。请问:1)、上级有权机关能撤销A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吗?2)、A、B镇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后,能否重新作出?如果重新作出,征收金额能是多少? 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 2017-11-13 13: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受益性行为不是相对人的过错,具体行政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已执行完毕。 1)、上级有权机关能撤销A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吗?——可以! 2)、A、B镇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后,能否重新作出?——不能!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但是,如果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导致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现象,极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简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判断代替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目的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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