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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外出打工是不能有任何担保的,可我们出国打工为什么有担保,而且中国公司还可以所要赔偿,法院还可以受理,我想请问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经 济 担 保 合 同 甲方:对外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经济担保人1(以下简称丙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经济担保人2(以下简称丙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经济担保人3(以下简称丙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经济担保合同:一、乙方选择三个有信誉并有经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经济担保人(丙方)。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连带经济担保人。三、丙方的被担保人(乙方) 在日本研修、技能实习期间,如果丙方的被担保人( )发生跳槽、私自出走、违反日本法律,不服从日方所在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偷窃别人物品或公司产品以及明知不报告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采用以下证据证明乙方已跳槽、私自出走、违反日本法律及日本所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 1、 丙方的被担保人在日本研修、技能实习时的所在企业用于证明乙方私自出走等其他违约事实的证据传真件为准。 2、以中国派出方青岛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出具的用于证明乙方出走等其他违约事实证明的原件为准。以上证据,甲、乙、丙三方都同意法院采用,并同意甲方可凭以上证据,直接交予法院,作为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的依据。四、乙方在日本研修或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跳槽、私自出走、非法滞留、逃跑、违反日本法律及日本所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事实之一后,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缴纳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并每个月向日方缴纳违约金10万日元,直至乙方返回为止,并由甲方代收。如乙方不缴纳或缴不足,对乙方执行困难时,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经济担保责任,丙方自愿替乙方缴齐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并每个月代乙方向日方缴纳违约金10万日元,直至乙方返回为止,并由甲方代收。五、所有违约金,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缴齐。逾期不缴,丙方自愿承担欠缴金额1 ‰ /天的滞纳金,并同意将工资、银行存款或动产、不动产支付违约金。担保人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经济状况有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自愿向甲方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六、本合同如有争议,可提交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仲裁解决。七、本合同一式五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对外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抵押担保 2008-09-12 0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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