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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举报院长促销过期药品。院长下文罗列一些不实之词免我的主任。在各科传发。说我无组织无纪律。吃回扣等几次开庭他没拿出任何证据,但法院却按名誉侵权第四条裁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结论。当时人以其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第2条规定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分法院应当受理。这两条到底用哪条合适。除中院一次用第2条外。现包括高院都用第4条。现是否向高院打

其他 2010-04-04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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