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被告对原告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经法院审理调查已认定了诽谤的事实,但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被告的侮辱性语言没对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2、被告对原告的侮辱性语言(在某某领导办公室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情有人看见了的等等)狡辩成是原告在领导办公室扯皮拉经、胡搅蛮缠的意思,而被法院接受。此狡辩被法院定论为上述侮辱性语言“确有不妥”所以没有构成名誉侵权。请问法院的判决有不有法律依据,判决是否合理。谢谢!

诉讼 2009-03-28 23: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