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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汽车公司销售展厅有六间门脸房,原统一属总公司管理。后总公司进行了一些改革,下属各分公司自负盈亏。总公司把门脸房分别分给了三个下属分公司进行管理。但没有进行产权变更,产权还属总公司所有。但由于我所在汽车公司的需要,由总公司牵头,把门脸房以租赁方式继续给我们使用。并写了租赁合同,合同上规定了如出租方自身有重大投资项目。或一年合同期满后,出租方可以无条件收回。此后,我们公司又对门面进行了几十万元的投资。但几个月后出租方以自身需要使用为由。要求收回门脸房,双方因此发生了一些纠纷。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不了了之。但出租方说在合同期满后无论无何要收回,而我们汽车公司又确实需要出租方租给我们的二个门面。请问,我们公司能找到一些法律方面的依据吗?或是有一些好的方法吗?

其他 2012-02-27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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