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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于2004年借了10000元人民币给一个人买新房,这人原来是我的妹夫,2006年离婚了,离婚时新房归他,他也承诺这欠款由他归还(写在离婚协议上了的),他于2007年还了3000元后,就换电话了,我知道他的单位,如果我收不回这余款,我想将该债权(还欠7000元,有欠条。)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行吗?需要一些什么注意事项。谢谢!

离婚 2008-09-12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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