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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 兹收到王X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 借款人:李红 时间:2007.12.19 原高:王X 被高:李红 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所借的人民币归还给原告。 具状人:王X 以上收据是原告举证证据,后面是民事大概诉状,本来是王X借李红的款,落款本来应该写收款人,结果错写为了借款人,请求律师指点?万分感谢

其他 2008-09-14 0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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