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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05年10月到吐哈石油井下公司实习,06年8月1日签的合同,两年的合同期。合同上关于待遇用工劳动报酬等项目都用斜线划去,补充一句按XXX文件和短期用工补充管理办法执行。在合同最后写了几句: 一、按照指挥部人才(2006)02号文件《关于统一职业技术院校引进毕业生用工政策的通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合同期未满,若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甲方支付岗前技能培训费500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者需向甲方支付招接收费500元。 但甲方让我们签完合同,合同又没有盖章,07年6月我提出辞职,因为我合同没到期,公司说让我交违约金,否则不给我办理辞职手续,后来让我等了一个月,7月份在井下公司办的辞职手续,扣了我1000元招接收费,我去年7月离职的,三金还没有转,现在哈密人才交流中心要让我交够2000 的违约金呢,否则他不给转三金。 当时说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一份,我们留一份,指挥部备案一份,但他没给我们,当时我去要合同,他们还不给看,最后才把合同和文件拿出来,我趁机复印了一份。现在哈密人才交流中心还让我再交1000元违约金,请问这合理吗?

仲裁 2008-09-14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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