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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了裁定,但本人发现裁定中又是问题多多,于是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也以裁定的形式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请问,二审法院被指令再审是否应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其他 2014-06-04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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