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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采用在ATM取款机上加装磁卡数据采集器,用于盗窃银行卡的磁条信息,并通过微型摄像拍摄密码。复制出银行卡,盗窃储户卡内的钱。这种情况如何定性?是普通盗窃还是盗窃金融系统?是不是属于扰乱金融系统?会数罪并罚吗?另外,他只完成前部分,却没有来的及取钱,这种情况又怎么定性?属于盗窃未遂还是其他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0-04-07 14: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应该属于盗窃未遂。
  • 刑法第264条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不能理解为仅在金融机构(金库)内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是就是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等)。因而,只要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资金,不论金融机构将其置于何种控制范围之内,被告人对其进行盗窃,都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如对金融机构的运钞车中的押解资金盗窃,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押解资金盗窃,都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 盗窃金融机构犯罪未遂,需要律师帮助辩护可以来电联系,本人长期在银行系统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该种案件较多
  • 盗窃金融机构犯罪未遂。
  • 盗窃金融机构犯罪未遂,本人主办刑事辩护,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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