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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无聊上网,用qq聊天,发现有小姐,然后我就无聊打了电话过去,我跟她说的是只需要按摩,并不需要其他服务,达成的是按摩协议。她最后让我把地址发过去了,我短信说:超过二十分钟不来就不需要了。最后,超过了二十分钟,我也觉得按摩不太好,所以我就给她电话,说不再需要此按摩服务,然后她说:老板,你这不是在耍我们吗?你这不是失约吗?(带有威胁口气) 最后,我想到其他诸如此类的报复发生,比如会遭到小姐让人殴打啊之类的,所以,我出于担心害怕,最后把几百块钱打过去了,并在打完钱后告诉她:我不再需要任何服务,我也守约了,麻烦你不要再给我电话了。最后就这样了结了。在主观上首先出于按摩达成协议,最后支付也是出于恐吓,在客观方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主体来说对方也不符合卖淫主体,我也不是嫖娼,而是按摩。还有,事情发生那段时间我患有肛周脓肿,医生让不要性交,否则肿块会溃破,感染范围加大,再加上我前女友在此事前都在宾馆照顾我,我认为这个可以证明我达成的协议是按摩吧?还有,汇款也是被逼无奈,汇款后说不需要任何服务,请问大律师,我这种特殊情况属于嫖娼吗?谢谢您!

离婚 2014-06-07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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