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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任职一家外资公司管理部主管,工作中本人顶头上司(公司老板一般不在工厂委托其管理)对我爆粗口,本人不忍受,其口头提出“粗口是其口头禅,做不了你走人!”书面邮件“无法再用你,请你作自我评鉴”,本人向老板提出“因于当前工作方式,请予本人办理离职手续”而被动离职。 2.另本人于2007年因工作意外发生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 从以上1-2项内容,可否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工伤保险条例)终止工伤职工合同,应予离职补偿。请予答复。谢谢!

其他 2012-02-29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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