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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职一家外资公司,本人任职管理部课长,我的顶头上司在本人工作汇报中,因其爆粗口与其发生争吵,其口头要求本人“粗口是其口头禅,做不了走人”并书面邮件“将不再用我,请作自我评鉴”之类意思,本人经请示老板“因于目前工作方式,请予办理本人离职。”另本人于2007年工作中发生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匪,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本人可以申请离职补偿吗?谢谢!

仲裁 2010-04-07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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