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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的时候就一直拒绝行房,直到1个多月后才勉强做了一次,之后就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偶尔做一次。半年来只有过几次性生活。现在我提出离婚,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这个合理吗??我应该赔偿吗??

离婚 2019-11-27 09:4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出离婚。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如有不明,来电或者来所咨询。
  • 不要赔、、、、、
  • 不存在这项赔偿
  • 青春损失费一般都是女性要求得。纯属于民间语言,法律上可是没有这么个词的,更没有相关条款,所以,不适用于法律,起诉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条,任何情况下,因为无法可依!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非对方行为人重大过错,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确定。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法律上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相关条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夫妻俩离婚时,双方可以就保障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若一方对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付出较多,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补偿。
      如一方有家暴等过错造成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得到赔偿。
  •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通过对专业律师的咨询得知,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原因有如下几点: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没有此法律规定。
  • 你好,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支持的。
  • 你好 不存在这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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