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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债务,现男女双方离婚,关于房产双方协议,离婚后变卖,变卖所得少部分给男方,剩余大部分给女方,然后双方各自解决住房问题。现法院判他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内债务,现此房子已查封,目前还是男方名字,虽然是唯一住房,但他俩有协议,离婚后房产变卖分财产。债务数额相当于房产价值的60%,此房还有25%的住房银行贷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拍卖其房产?

离婚 2019-10-08 22: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院完全可以强制执行房产。可以帮助你合理规避此问题。
    【追问】谢谢您及时回复,现在法院说这是其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拍卖,请问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就看怎么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意见了。
  •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产。
    【追问】谢谢您及时回复,现在法院说这是其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拍卖,请问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
  •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 诉讼解决。。
  • 你好。 法院为什么要查封此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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