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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其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第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应当在该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办理完成后180人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并交付买受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同意按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0月9人第17期《会议纪要》界定的原则处理)买受人不能再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本人于2008年9月16日签订本合同。于2008年12月3日接收房子,并签署阳光家园经济适用房房屋验收交接书。并装修入住。直到2010年4月9日出卖人(华芝房产公司)才通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请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诉讼 2010-04-13 1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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