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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3月听说公司要给在职员工补加班费,我到公司询问情况得知以前公司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与法律规定的不同,直到2009年一直只按基本工资一项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没有把奖金、全勤、夜班补助、过节费、高温费、取暖费等其它补给加上作为基数一同计算加班费,根据法律从2004年1月公司就应该执行,我2008年9月30日合同倒期终止我没有与公司续签已离职,现在公司说只给在职职工从04年补到现在,我已离职只给我补从我找到公司时间向前算两年之内的,只给补08年3月到9月的少发加班费,我要求公司补从04年到08年我离职期间加班费差额,工司不给补,我应该怎么办,我可以要到加班费和工作8年多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吗?谢谢帮助!

仲裁 2010-04-10 1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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