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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5月30日满浦乳期,在2010年4月2日收到单位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是这样写的(首先,对您以往为公司所做的工作深表感谢。在此,非常遗憾地通知您,公司将在2010年5月31日解除您与公司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的工资将发至2010年5月31日。您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将交至2010年5月止)。 现给我的补偿金为人民币57263。详细计算如下: 1.补发4月5月份的工资,每月工资金额为3320x2=6640 2.补发2010年4月5月份小孩独生子女费,每月50x2=100 3.我们一年是13个月的工资,就是还有第13个月半月的工资1383 4.工作13年,补偿13个月半的工资,共计:49140 第一个问题,象这样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是在浦郛期内还是在浦郛期外? 第二个问题,除了现给我的补偿外,还有没有可能得到其它一些补偿? 第三个问题,当我在4月2日收到解除劳动通知书后,公司就立马让我走人,把我的全部私人物品留下了,没经过我的允许,他们查看了我的私人物品,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外商投资 2010-04-11 1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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