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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佣 协 议 书 大韩民国的     代表:     (以下为甲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刘***(以下为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工资标准为:第一年月薪为( 100 )万韩币。 第二,第二年月薪为( 120 )万韩币(含退职金)。 第二条:依据韩国法律;国民年金等四大保险费用由甲、乙方各承担50%。 第三条:由甲方免费提供宿舍,并且承担宿舍的管理费,水电费及供暖费。 第四条:因寝室与工作场所的距离远需搭乘交通工具出勤时,应由甲方承担交通费。 第五条:乙方应遵从业务上甲方或甲方委任人员的指示。 第六条:乙方自行承担出入国所需的机票费,并承担在中国内的一切手续费:入境后机场到饭店的交通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入境三个月内,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外国人登陆证。 第八条:乙方的休息日为(2)日/月;休假为(4)日/年;工作时间为(12)小时/日。如乙方在以上协议工作时间外,还参加加点工作,夜半,假日工作时甲方根据乙方的月薪以时间为单位支付乙方的加班费。 第九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3年。甲方应保证乙方在韩国内合法工作三年。 第十条:因甲方的原因需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回国机票,并支付2个月工资;在合同期限内没有甲方的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提出离职。 第十一条:协议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也可终止。 第十二条:协议期间,如乙方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罢工或进行团体行动,如出现此情况,协议将立即终止,回国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擅自在其他会社工作。 第十五条:双方出现纷争时,其裁判行使权在于韩国法院。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甲方的工作安排时,会受到警告处罚,警告3次时协议将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无论在任何前提下甲方不得侮辱、谩骂、殴打乙方。如违约出现的后果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尊重乙方的宗教及风俗习惯,而且向乙方人员提供与韩国人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以中文、韩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大韩民国 2010年 3 月 25 日 代表: 乙方: 刘**

其他 2010-04-12 2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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