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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结婚,2009年买房。婚后父母给儿子首付(有付首付之前1星期左右的现金提款流水,后存入儿子卡中,后由儿子卡中直接打给房产公司,都有流水),房产证上只写儿子名,儿子唯一住房,剩余由儿子公积金贷款,儿子儿媳公积金一起还贷款,儿媳2010年一次性给老公名下房产用婚前的公积金还贷了5万(2007年以前的公积金余额)。2人目前共还15万,剩余贷款余额20万。儿媳现在起诉离婚,不要房子,主张婚后还贷的15万中的10万及对应增值(即:婚后共同还贷15万减去婚前5万,再除以2,得到5万,再加上自己婚前的那5万公积金,合计10万及其对应增值),还主张首付35万及其对应增值的一半。儿子主张要房子,主张35万及其增值为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可以补偿给女方7.5万及其对应增值(即婚后还的15万的一半及其增值)。法院支持这2人的哪种主张啊?谢谢各位啦。

离婚 2014-06-16 12:0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到本案中,男方父母支付的35万首付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10万元及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女方还贷的5万元公积金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可按债权债务处理。
  • 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原则均分。儿媳5万元公积金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财产。
  • 女方婚前5万元的公积金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其它部分的认定得根据证据情况才能判断。
  • 首先,首付款部分,如果女方不认可是男方支付的,现在仅凭你说的银行流水,证明不了是男方自己支付的,除非是卡对卡,其次,女方用婚前5万公积金还的部分,这5万应归还女方,最后,其余的双方平均分配。总之,如果打官司,从证据的角度分析,除了5万是女方的,其他的都是平均分配。
  • 父母给儿子支付首付并房产只写儿子名字的,该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儿子个人的财产。儿媳只能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属于儿媳部分的以及相应增值部分,要求儿子补偿。
  •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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