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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朋友,在汽车修理厂作维修技工,连续工作4年后,厂子效益不好倒闭。朋友遂另谋工作,两年后,原来的厂子又重新建立,领导把这位朋友又叫回该厂,在该厂连续工作9年,至今已有56岁。2008年厂子以其年龄大为由辞退,请问这位朋友在 厂的工龄是9年还是13年,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请问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极盼回复

仲裁 2008-02-20 0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毕竟为企业工作这么多年了,现年龄已不小,尽量同单位好好协商一下吧
  • 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规定。
  • 工龄是9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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