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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时法院判决对方付给我房屋帮助款和分居期间应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等,对方均以给付,但对方一直纠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在法庭上,对方已经承认,分居期间其个人收入都由其自己掌握,存款绝大部分已经花掉,但对方提供的花费证明中包括了离婚后法院判决给付我和孩子的各项费用,和判决离婚后各项诉讼费用及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离婚后支出的,对方使用的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将这些当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花费证明,请问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吗?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争取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谢谢!

其他 2014-06-17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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