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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货币5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丙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2万元,其余部分拟在4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工商登记前,向你咨询下列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予以回答: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10分)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10分)3.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10分)

其他 2014-06-20 11: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 股东丁出资不合法,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其不能依法转让。2据新公司法,出资额由实缴已改为认缴,合法。3组织机构合法,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需要有一至两名监事。
  • 你好,就此向主管单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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