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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07年从我背后用铁锹将我打成轻伤,我从其手中夺过凶器后报警,他被公诉,法院调结后他赔尚我15000元钱并承诺不在追究(调解笔录上写着就本案互补追究)。他被判一缓二。09年9月份当地派出所给我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说我在07年也打伤了他的胳膊是轻微伤。派出所的处罚合理吗?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赔尚他一系列的费用。我现在也就这个处罚决定向法院行政诉讼了。派出所这么做合法吗?错在哪里?请您分析一下。谢谢!

行政诉讼 2010-04-15 0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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