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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外企,每个月出勤天数定为26天,星期六办公室人员属于正常出勤!周一到周五每天按11小时出勤。如此计算我司一个月基本出勤时间为290小时。没有加班费!这么算合理吗?签订合同上写的是基本工资为1100或800元,可一个月工作下来!加上每天的补助费(业务贡献费,证书费),能开2000元左右。签订合同后,本人手头没有合同,只有公司有,这样的合同也合法吗?合同上填写的工资金额1100元或800元跟实际差额很大是允许的吗?

其他 2014-12-09 11:1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 合同上约定基本工资可以,但你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本案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建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 20.83天/月 乘以每天8小时. 公司肯定违反规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的时间算做加班,合同应该双方各执一份。 基本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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