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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加班不超过1小时).但实际上班时间为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公司给我们打考勤也是按照每天8小时打的.可实际我一月30天上15个24小时等于360小时.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但我不清楚超出的时间怎么算.加班工资有标准吗?最低标准多少1小时?拿不到公司的考勤作证据我该用什么方法来证明?

其他 2014-06-21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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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你可以根据以上结合你实际情况计算一下。加班证据有时举证是比较困难,比如其他证据:电子打卡记录截屏、办事往来记录、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出差报销记录、单位其他同事也可以证明,有这些证据加之在劳动法上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才可能得到支持。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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