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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诉讼中的原告.收到传票定于10月13日开庭审理.被告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今天通知我领取该管议裁定书. 我向书记员询问,案子是否仍在10月13日如期开庭审理.书记员说取消.我问取消决定法院要不要给我书面通知,书记员说不给.我问改期在哪天开庭审理?书记员说未定,让我等通知. 我感觉有些不大对劲,全是空口无凭的,到时仍然在10月13日开庭审理,我没去,岂不是按撒诉处理吗? 另外,书记员说自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原来指定的举证期限也跟着失效,法律程序是这样吗?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诉讼 2008-09-19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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