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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期间,上12小时休24小时,没有公休,节假日。现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定:从2006年1月1日到2009年7月1日的所有公休日节假日补给我17132.5元,我算了一下,只相当于给了我日工资,这样算法对吗?不是200%,300%吗?我算了后,是368个公休日,还没算节假日。我找仲裁申辩,他说算的没错,我该怎么办,我能上诉吗?有胜算吗?多谢指教,拜托!

其他 2010-04-15 0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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