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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是全民合同制工人1983年参加工作在乡镇95年前是临时工95年1月转合同工合同签订日期是95年至98年第二次签的合同是98年至20001年20002至20004年未签合同在20002年乡镇机构改革中占了事业工人编制随后20005又签了一次合同到2010年1月在2010年之前都在乡镇工作现在县委因为其他原因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拿掉编制请问律师合理吗县里是否违法我认为我具备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他无权解除我的合同第二要解除我的合同怎样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其他 2010-04-14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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