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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的房产交易,手续齐备,通过银行付款,有银行记录,此后双方并无来往。但是五年后买方来找卖方,说当时多付了两万元,要求卖方退还两万元,卖方让他去查银行记录,他也不愿意查,不停地威胁、骚扰卖方。请问:1、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过了法律诉讼期?2、买方的这种敲诈勒索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0-04-13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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