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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于四月二日凌晨一点被人打得遍体鳞伤,后来在一大桥下发现,此时还有呼吸,在110 和120的救助下,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三点半死亡。经法医尸检,呼吸道有被掐淤血,未发现致命伤,但发现我弟弟心耳处有一血管瘤,认定是由于血管瘤破裂导致死亡。(嫌疑人无一点伤痕)请问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构成杀人未遂罪? 具体细节是据嫌疑人邢**交代,他同另外三人在一酒店喝酒,晚上11:00约我弟弟到酒店,我弟弟同他们三人在酒店喝酒一个多小时,之后走出酒店自己回家。几分钟后,邢**出酒店门以送我弟弟为理由,在马路上同我弟弟争吵,抽取我弟弟的裤带毒打一顿后,邢**拿着我弟弟的裤带一人回酒店。弟弟在马路上。之后,10分钟左右,邢**另外约2人到酒店楼下寻找我弟弟,没有找到,又回到酒店睡觉。 据酒店保安人员说:1:40左右听到我弟弟在桥下高声尖叫(桥高1 0米),此时,发现我弟弟下身裸体躺在河中央(这一小块地方无水),裤子在河边护栏杆上,鞋子在河岸上。然后酒店保安人员报警,第一次报警110未及时赶到现场,约15分钟后第二次报警才赶到现场。此刻,110未及时抢救,在旁边打电话30分钟后才开始救人。此时我弟弟还有呼吸。从事发现场到医院只有400米左右,但110从接到报警后把受害者抬到河岸花费了一个多小时,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河中水小,路好走)。请问邢**应构成什么罪刑?其他三人是否附有连带责任?民警抢救不及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10-04-16 2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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