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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某医院的医师,与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8号--2009年12月31号。现是4月,医院要求我们续签合同,本人拒绝,并提出辞职。医院相关领导人说我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医院8000元的损失。我提出疑问,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何来赔偿?领导美其名曰为赔偿医院培训费,并称医院职代会相关文件上有登出,我没有看到过正式条文,只是听说,不过可能会有。本人2008年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证书现在医院。医院并没有为我们进行任何培训,至少我这里没有任何培训收据及证书,我们的执业医师考试费用自己出,去南宁别的医院培训的费用也是自己出钱,我想不出任何他们要我赔偿的理由。 我没到医院时和医院签了一份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上面有提到考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要为医院服务至少5年。但据我了解,这份协议在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后失效。 我想请问您,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向医院赔偿?他们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我要如何让医院把我的证件和档案如期归还?谢谢您。

仲裁 2010-04-14 2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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