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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事谘询:5月8日我们书面委托中介(丙方)置换房子,约定把我和老伴(甲方)名下的一处房子置换成在上海的业主是南京人的(乙方)另一处房子,我们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了中介(有书面收据)并书面约定用我们的卖房款支付买房款。中介口头承诺一个月内保证把我们挂牌价600万的房子卖掉,所以我们就在5月8日和中介签了由我和老伴签字的买房意向合同,我出示了我和老伴名字的房产证,交給中介5万元意向金,约定南京人的房价620万元,6月8日首付100万后订正式合同。几天后中介去南京找业主签字。没想到中介到了南京后满着我们联系上了正在南京出差的我们的儿子,一同去找南京业主,并重新签了合同,约定意向金10万元,房价比我们5月8日订的多了16万元,6月8日付100万后订正式合同,重订的合同甲方三人只有我儿子一人签字,乙方两人只有一人签字,丙方没签字。过了两天我们按中介要求又补交了5万意向金,并批评中介的做法不妥。因近期房产市场的变化,6月8日前中介没有卖掉我们的房子,我们无法支付第一笔房款。在此之前,我们多次找中介联系,中介总说还有时间,如果我们压力大的话,由中介找“备胎”转让,10万意向金退给我们。6月8日后我们多次找中介,提出:要么解除合同,退回意向金;要么由中介负责把南京人的房子转让给其他客户,退回意向金;要么延期付款,待我们的房子买掉后再支付买房款;要么双方的房子均降价过两三个月后另议重订合同。遭到中介拒绝。我们要求:1。所签合同未经我们签字,确认无效:2,。解除所谓的合同,退回意向金10万元。3。如乙方不同意,则甲方损失由丙方赔偿。未知我们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路先生

其他 2014-06-27 0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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