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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两个公司各有40%的股份,但被公司法人王XX(其拥有各60%的股份)在去年10月,暗中将股权转让给其后妻及后妻的亲戚,并在转让后的工商合同中写明:一公司40%股权作价40万人民币;二公司40%股权作价20万人民币给我哥哥。在转让过程中,我哥哥都没在场,所签的名都是别人仿冒的。而其他人的名都是他们本人所签。我哥直到今年7月才无意知道。向原公司法人王XX追讨,而他却以公司在原登记时虽说写了出资60万,但并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问:我哥哥可以上法院追讨吗?是应告王XX还是现取得股份的人?追讨60万是否与现实情况不合,是否太多? 另外,其公司是在王XX原婚姻承续期间所开办,自转让时已有两年多,前妻是否还能申请法院执行共同财产的1/2。

其他 2008-09-23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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