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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上班期间),本人因有私事请假半小时骑电动车外出。在厂内十字路上撞上公司正在倒车的拖车,造成下颌骨两处骨折。当时并未报警,由救护车送至公司所属医院,几天后转院及至2010年2月2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24000多元全部由本人负责。出院后同公司协商医药费问题,公司以因私事外出受伤不属工伤、事故自己负全责为由不与赔偿,只是由公司出面以意外伤害事故叫保险公司赔偿4950元。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可否向公司赔偿医药费及赔偿金额比例是多少?

其他 2010-04-15 2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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