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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左转弯的时候,在斑马线上剐蹭到一50多岁的老太太,我方是全责,当时陪她看病将近3个月,CT、核磁共振都做了,而且换了2个医院,都是市级医院,最后检查腿部关节有点问题,好像是半月板损坏,如果要看的话需要手术费6W左右,但医生说不是撞车造成的,每个人会有这个问题,是常年劳作磨损的,当时我们已经垫付医药费8000多,后来她儿子还要求我们给她看病,说是撞车之前腿是好的,撞车之后就不能走了,一定是我们的责任,实在没办法,我们就没理他了,一直到现在都快一年了,期间她儿子去交警队反映我们不给看病,后来他们一直没去交警队处理,还有俩月就一年了,我每天都会想这事,而且不久就要年检了,最重要的事,这样拖着,心理总有个疙瘩,我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6-10-14 07: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可以到法院起诉。详情联系律师
  • 你好 对方会起诉你和保险公司 最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你觉得自己没有尽到赔偿的责任,可以主动联系伤者,询问相关事宜;如果你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而事情没有得到进一步解决是因为对方的拖拉,那你也可以静观其变,毕竟若是对方伤得确实很重,是不会将事情一直拖下去的。
  • 事故是否赔偿和你年检没有关系。放心,如果对方伤得很严重,最终肯定会起诉你和你说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的。你只需要保留好垫付医疗费的凭证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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