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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一公司上班,法人是我老公他姐,实际公司操作是他姐夫,去年他们闹离婚,为了稳定我的情绪和他姐夫签了一个证明,内容如下:证明,,兹证明XX与XX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于2013年6月28日XX转款20万给XX,约定2013年10月1日XX与妻子离婚XX归还20万元,如果2013年10月1日之前XX与妻子为能离婚,则20万归XX所有。在此期间XX正常在公司上班维持正常经营。,,2013年6月28日,,双方签字,,,这个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14-07-01 0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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