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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说要长期用人,而实际上只是利用试用期这段时间立项,要求设计者设计出难度比较大的产品,而当产品设计完成所有资料存档后,其单位立即将其解雇。理由是单位没活了,你还没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极低的试用期工资来剥夺设计者的劳动成果。请问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我的工作时间是2月4日至4月12日。 单位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手里没有他们的证据?但采购员采购外购件标准件的报销单上也有我的签字。所有外购件标准件和原材料的出库单上是我签的字,但证据都不在我的手里。但应能在单位查出来?

仲裁 2010-04-15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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