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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感到很无助,请你们给分析一下: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5月21日经熟人介绍到陕西高速集团下属的铜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工作。直到2013年1月份才拿出一份劳动协议让我们签字,我大概看了一遍,感到条款比较苛刻,具体表现在:1、条款中没有劳动时间、休息及休假内容;2、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单位不给交。由于感觉不合适所以就没有签字。事后就这样搁置下来,我依旧在此上班,工资也照样发放,直到2014年6月26日才接到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我于6月27日才离开工作单位。请问各位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像我这种情况能得到何种补偿?补偿多少?谢谢

其他 2014-07-01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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