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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3.9.16进入西湖区某一公办学校担任实验员一职,是编外的。合同是签了三年的,但当时签约时,校方要求补充一句,事业编制人员到岗,我便即刻离职。现在学院已招到事业编制人员,要求我本人于2014.7.10离职。并主动申请离职。请问,我可以要求学院支付暑期7/8月份的工资吗,目前学校只同意7月份的。而且我的工资,也没有达到劳动法的同工同酬要求。

其他 2014-07-02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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