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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多长?经济补偿怎么算?

其他 2010-04-20 1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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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法没有规定孕期等,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一般为孕期产期共为3个月(晚婚25岁以后) 。脯如期没有假期。在合法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 产假一般为90天,哺乳期一般到孩子一周岁,
  • 产假是90天,晚育假30天,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哺乳期每天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 职工在享有在孕期及产期哺乳期的的待遇,没有经济补偿金。
  • 从诊断确定怀孕之日起,可以算孕期。从预产期产十五日,可以休产假。哺乳期为孩子出生后满一周岁为止。
  • 从诊断确定怀孕之日起,可以算孕期。从预产期产十五日,可以休产假。哺乳期为孩子出生后满一周岁为止。 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平均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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