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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再婚在今年的3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他在离婚协议上写“男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补偿给女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离婚后男方将现有的工资卡作为女方抵押由女方支配使用,并不作抵补偿款。男方补偿款给付女方后,女方将该卡归还男方。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再婚后无子女。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协议无任何异议。 {这是在民政局时写的离婚协议,但现在他利用软卡把卡上的钱全部取走还把此卡注销,他这种违约我是否能起诉?他还口口声声说要起诉不给20万元,他的这种起诉能成立吗?谢谢律师的指点!}

离婚 2010-04-17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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