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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银行办事车停在路边,是一条比较霹静的路段,车辆少,人也少,路面上下6辙道,没有禁停标志,车停在路边不碍任何事。但被交警根据93条罚款200元。不服。请解答。

诉讼 2015-05-19 11:4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说,交警部门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如果不以妨碍事实为依据,那么交通道法第56条 可以不用强调“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一条,因为道法第56条之“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包含了路边临时停车,道法之规定岂不是脱了裤子打屁多此一举?此处“妨碍”不应理解为可能发生即可处罚,应该根据妨碍事实为处罚依据,同时根据妨碍程度为处罚标准的依据。法律应以事实为准,作为交警部门脱离事实,以可能性假设为处罚依据,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
  • 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视具体路段和人流量而定
  • 妨碍一词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为不是停车的地你停了就可以称为妨碍。
  •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按天津新规,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或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确实妨碍通行的,均可处以罚款。
  • 再不允许停车的低昂停车,就属于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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